关于下发《齐鲁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0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

现将《齐鲁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0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章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齐鲁医药学院

                                           2020.7.10

此件公开发布

 

齐鲁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修订版)

鲁医科字【20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35)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齐鲁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是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术咨询。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我校不同专业、不同学科、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学术委员会吸纳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成员设置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专业教授比例不低于1/2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发展和科研学术情况,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民主推荐1-3人作为候选人,选举推荐程序应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最终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学校校长提名,报经校务会同意后聘任。

原则上学校学术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学术委员会成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报校务会同意后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主任委员离职后,校学术委员会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职称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二级学院可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向学术委员会咨询。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离职或离岗,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受到校级及以上行政处分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学校重大教学、科研改革项目;

3.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4.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建设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学术资源配置方案;

5.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学术评议。评议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评价拟引进学科带头人等高端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评议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可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3.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齐鲁医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有关规定,接受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齐鲁医药学院

                                2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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